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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核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证咨询

2020-07-06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核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完善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结合我省住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部门”是省住建厅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材料清单,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审批部门依申请人的承诺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四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作出许可决定前无需进行现场勘查核验,以及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能有效防范风险的审批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第五条 省住建厅按照“谁承诺、谁负责;谁违诺,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

第六条  厅机关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负责本部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作出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 厅信息中心负责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的技术支持和数据维护。

第二章 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

第八条  省住建厅对权限内以下行政审批事项开展告知承诺:

(一)房建、市政类总承包和房建、市政类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办、变更、增项和延续;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新办、变更、增项和延续;

(三)工程造价企业资质;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

(五)人员类行政审批事项;

(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九)省住建厅确定的其他权限内行政审批事项。

第九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五)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符合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能够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十一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应当由审批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并在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告知承诺书经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二条  经申请人盖章、签字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许可证件的组成部分。

通过告知承诺制作出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件中标注”本许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黑龙江省住建政务服务平台”提交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相关要求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作出许可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示。

第三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四条  省住建厅在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开设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专栏,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中的企业基本信息、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必要的技术设备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第十五条  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的事后核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  审批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半年内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书面核查,书面核查的比例不低于告知承诺方式准予许可的30%

第十七条  各审批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准予的许可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的比例不低于上一年度告知承诺方式准予许可的3%-5%

审批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制定本年度实地核查计划,核查计划应当包括核查事项、核查内容、核查标准、时间安排等内容,并上传至“互联网+监管”平台。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可以选取专家团队或抽调各地市住建部门的骨干力量参与实地核查。

第十九条  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第二十条  具体核查标准由各审批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核查结束后,我厅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核查意见公示。

 

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同时3年内不得使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向省住建厅申请行政许可。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还要由相关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一)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二)未按时提交约定申请材料的;

(三)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的;

(四)在后续监管中被发现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

(五)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但不具备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相对人严重失信的,各审批部门要将数据推送至发省住建厅严重失信名单平台。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基于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不良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行政相对人诚信档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机关实施告知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三)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四)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五)对被审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六)对被审批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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