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标准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
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
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
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组织林业调
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每年工作结束后,将核发证书单位名单报送国家和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 A 级、甲 B 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
章。
第六条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
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
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
1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
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 10 年。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40 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 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的人员不少于 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四)近 5 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 5 个类别以上的林
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
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
2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 A 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 B 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 20 年。
(二)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80 人。
(三)近 5 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
的 7 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
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 5 年。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 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员不少于 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四)近 5 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 5 个类别以上的林业
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3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
技术人员不少于 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10%。
第十一条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
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 3 人以上。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
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申请丁级资质仅限于基层林业组
织。
第十三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
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
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
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
记,技术人员五年内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4(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提
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规定
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
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在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网上进
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
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 2 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
位,且符合从业年限要求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
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
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工作情况、法人、人员、办公场所等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
设协会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 1 套正本
和 2 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第十九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5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
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
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
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要进一步
加强行业管理和队伍建设,抓好从业人员的再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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