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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室内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19-10-30 点击量:0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的精神,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开展室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提高室内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质量,促进室内环境污染治理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室内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省环保产业协会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的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会员单位的室内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能力评价不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不收取费用。

第四条 能力评价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等三个等级。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能力评价一级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所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不少于10名获得省级以上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培训证书的技术人员,其中获得高级培训证书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四)具有室内环境污染治理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有1项治理技术经过省级以上机构出具的专家评审或鉴定的技术意见;

(五)业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一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0项住宅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或不少于10项商业用房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且治理工程均经过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达到国家室内环境标准要求;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面积累计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且治理工程均经过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达到国家室内环境标准要求;

(六)具有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技术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能力评价二级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且所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在两年以上(含两年);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不少于6名获得省级以上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培训证书的技术人员,其中获得高级培训证书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四)业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一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住宅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或不少于5项商业用房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且治理工程均经过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达到国家室内环境标准要求;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面积累计达到15000平方米以上,且治理工程均经过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达到国家室内环境标准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技术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能力评价三级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且所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不少于3名获得省级以上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培训证书的技术人员;

(四)业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一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住宅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或不少于3项商业用房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且治理工程均经过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达到国家室内环境标准要求;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面积累计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且治理工程均经过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达到国家室内环境标准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技术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材料清单:

(一)广东省室内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上未注明资金额度的需提供有效注册资金额度证明);

(三)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五)所需技术人员的省级以上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培训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由所在单位缴纳三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等复印件;

(六)工程业绩实例,包括治理工程简介、工程合同、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证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用户意见;

(七)申请能力评价一级的单位,需提供室内环境污染治理相关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1项治理技术经过省级以上机构出具的专家评审或鉴定的技术意见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技术管理制度;

(九)广东省室内环境污染治理行业自律承诺书;

(十)能够证明申请单位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除(一)申请表单独装订外,其他(二)-(十)附件材料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胶装),材料原件备查。


评价条件

第九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环保产业协会。

第十条 省环保产业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达到要求的,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 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设立广东省室内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意见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广东环保产业网”(www.gdepi.com)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批准并颁发广东省室内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能力评价证书”)。

第十二条 一级和二级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级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三条 在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能力评价证书续证,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能力评价证书作废。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获证单位必须与省环保产业协会签订广东省室内环境污染治理行业自律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

第十五条 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审核、发证和持证单位的日常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需要变更能力评价证书的,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室内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室内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提供技术人员的身份证、省级以上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培训证书、劳动合同,及由所在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等复印件。

第十七条 能力评价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持证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年检表及上年度工作总结、业绩证明等年检资料。省环保产业协会每年通报年审情况,对不按规定实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持证单位可降低能力评价证书等级或取消能力评价证书。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的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培训证书人员每年须参加相关培训,接受继续教育,持续提高人员从业能力。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在承接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时,应主动向业主单位出示能力评价证书或副本。

第二十条 能力评价证书由省环保产业协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买卖。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一经核实,省环保产业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公开通报、限期整改或取消能力评价证书。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能力评价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能力评价证书的;

(三)承担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验收达不到国家标准而发生投诉的;

(四)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五)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技术人员等影响室内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的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取消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自能力评价证书取消之日起,该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统一制定,可在“广东环保产业网”下载。

(一)广东省室内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

(二)广东省室内环境污染治理行业自律承诺书;

(三)广东省室内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

(四)广东省室内环境污染能力评价证书年度报告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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