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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住建部更新 “政务咨询” 回复,事关资质!

问:我司要申报房建二升一,需补录业绩,现请问以下两个问题:
1.申报资质的所用业绩是否需每个环节的数据等级达到A级?
2.只有基本信息这个环节无法达到A级,还能作为申报资质的业绩吗?如果可以,该补充什么资料上报呢?

答:申请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报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即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企业业绩技术指标板块数据等级均应当为A级。


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中写到:“三、专业技术人员下载并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是否有效?烦请明确。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电子注册证书通知》(建办厅函〔2025〕13号),专业技术人员下载并打印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不一致,则该电子证书无效。如需补充签名,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进入“用户中心”页面,点击【我的证照】按照系统提示补充个人签名后进行电子证照加注和下载。

问:我单位是结构设计事务所资质,近日营业执照刚变更过法人,因原来资质证书上法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三个职位是同一个人,现在计划申请变更为另一个人,变更申请时,浙江省建设厅让我交还原来建设部下发的资质证书原件,我发现有四本原件找不到了,我该如何补办这个资质证书原件?我营业执照上已不是原来的法人了。
答:您好!遗失补办具体申报路径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服务门户—企业行政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变更-遗失补办)—在线办理。

问:我司为民营企业,拟进行资质分立,将原持有的工程设计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剥离至全资子公司,且原企业不再保留任何资质。根据贵部官网通用问题说明中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的要求,结合我司实际情况 —— 目前暂无两套独立人员分别满足原企业与子公司的甲级资质标准:在此情形下,原企业与全资子公司的人员是否可以为同一批人员?盼予以明确答复。
答:根据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通用问题解答,(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二)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他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认可。(三)企业因发生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时,采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必须仅由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人员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问:企业吸收合并,完成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是否可作为新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根据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建筑业企业资质问题解答,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问:住建部领导您好:咨询几项关于资质问题

问题1、我们公司要吸收合并或重组分立,可否将一级资质转移给分立后的公司。

问题2、建筑一级资质企业,可否将资质转移给全资子公司,或者转移给100%股份的母公司。

答: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通用问题解答,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问:您好! 现在遇到招标时部分招标人要求施工总承包二级,说是总承包三级资质取消了,我查看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还存在三级资质,请帮助并予以解答,同时提供规章制度支撑,谢谢您。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问::您好!我公司“江门市某水利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3月申请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住建部审查结果,人员与业绩均满足要求,但部分水准仪发票未体现具体参数规格,材料无法判断设备精度,不通过。

针对上述问题,我公司重新购买设备,2025年6月重新上报资质申请,省厅上报住建部时,由于申请资质升级的数据包无法推送至住建部,住建部申报系统提示:“您(单位)申请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发;现有通知如下:经我厅上传数据包,住建部申报系统提示:“解析数据并入库异常。监管平台上未能够查询到项目编码:4407812502170005,项目名称:台山市四九镇山蕉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江门市某水利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监管平台上未能够查询到项目编码:4407812502170001,项目名称:台山市四九镇坂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江门市某水利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  由于水利工程业绩特殊性,没有住建系统要求的“竣工验收备案环节”,故无法在平台录入该部分数据。现因住建部审核要求业绩的“竣工验收”数据等级必须为A级,导致我公司业绩在此环节不通过,申请资质升级的数据包无法推送至住建部。 目前住建部关于业绩校验有以下两种方式,第1种方式“基本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技术指标数据等级校验”(即业绩在监管平台中工程基本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技术指标数据等级为A或者B级),第2种方式“省厅出具的业绩核查意见”。基于第1种方式,我公司18项业绩资料已通过住各级建部门审核,已在全国四库显示项目基本信息、业绩技术指标相关数据均是A级,但由于水利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无法顺利推送数据包至住建部,不能顺利申请。基于第2种方式,我们咨询广东省住建厅能否出具《业绩核查意见》,但省厅不开具《业绩核查意见》,此方式也不能顺利申报。上述两种业绩校验方式,均存在非我公司的问题原因,导致不能顺利申请资质。 现咨询,水利工程业绩如何才能通过校验,可以继续申请勘察资质呢?期盼回复,感谢!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规定,申请我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

根据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通用问题解答,申请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提交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数据等级的代表工程业绩,也可以提交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意见。


问:建市规【2023】3号文件中,第三条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继承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 通用问题第12条中“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其中,代表工程业绩应为取得相应资质后承揽的工程业绩。如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进行重新核定,代表工程业绩是否为取得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后的工程业绩。进行无纸化办公,在资质申报软件中是否有对应模块进行操作?请告知。

答:根据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通用问题解答,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原企业所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应当是取得相应资质后承揽的工程业绩。

申请人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网址:jsb.justonetech.com)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模块填写基本信息并提供附件材料。


问:单位为母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下属有多家分公司和子公司,其中子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现企业改革,将下属一家分公司划转至一家子公司,请问:

1.划转完成后是否需要重新考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相关指标吗?具体核查哪些指标?

2.若需重新核定,因母公司持有住建部和省住建厅颁发的资质证书,请问具体如何操作?

3.重新核定资质前分公司积累的业绩和子公司积累的业绩,在完成合并后业绩能否用于后续资质升级、项目投标等工作?

4.分公司以母公司名义承揽的项目,目前属于在建阶段,后续竣工完成后属于谁的业绩?谢谢

答:母公司将其下属分公司划转至其子公司属市场管理相关事项,不属于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资质审批事项。项目竣工后的业绩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承揽该项目的单位。

问:现阶段,很多新能源行业如光伏发电、垃圾焚烧发电、风力发电等项目,在申报监理企业资质时无相应的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划分,请问在资质审批时企业如果申报此类业绩认定是作何处理的?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电力工程包括火力发电工程、输变电工程、核电工程。
答: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电力工程包括火力发电工程、输变电工程、核电工程。

问:我市一家企业申报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提供了虚假业绩,按照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6条进行了处罚。第36条明确,受处罚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对这一条的理解,是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还是施工总承包之外的其他建筑业资质都不得申报?谢谢!
答:企业使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针对该项弄虚作假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12.29日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通知",通知附件里面个人业绩里新增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这两项信息,想请问之前已竣工并登记在四库一平台网站里的项目是否会显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如不显示,是否可以补录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
答:已竣工并登记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在新增的“个人业绩技术指标”表上不会显示其相关信息,如需录入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问: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若要升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其中企业主要人员,注册建造师人数要求是否为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关于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是否考核。
答: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升级,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一级资质标准考核注册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指标不考核。

问: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文件,企业重组分立对于原企业和继承企业均按照现行内容的资质标准进行考核,这句话中对于人员考核的是否具体理解为:一级资质的原企业对于人员是不做考核?还是按照最低资质标准考核?继承企业是否也是按最低资质标准进行考核?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文件废止后,企业重组分立应按照哪个文件执行?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第六条,“...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重组分立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常见问题-通用问题,第13、15条。

来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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