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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24日,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迎来深度变革。这份文件以"多规合 一"改革为引领,通过资质等级重构、人员配置优化、业绩标准提升等系统性改革,推动行业从量变到质变的跨越发展。

       随着最紧迫的是那道明确的时间红线: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截止日的临近,届时,未按新标准取得资质的单位将失去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入场券。

      ■《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办法》施行后新旧标准之间将如何进行衔接?

      答:《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办法》颁布之日前,已经提交资质申请的规划编制单位,将继续按照原资质申报标准组织审查,发放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办法》颁布后尚未提交资质申请的按照《办法》中新的申报标准,审查通过后,发放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此外,为推动行业队伍平稳过渡,《办法》设定了两年的过渡期,明确在2025年12月31日前,对于按原有资质申报标准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以及列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的单位一视同仁,均可承担相应等级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过渡期满后,全部按照《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要求核定资质。

      ■《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办法》中对注册规划师队伍有何考虑?

      答:注册城乡规划师对于提高规划编制单位专业能力、保障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办法》继续将注册城乡规划师数量作为申报相应等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重要条件。2023年,自然资源部已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新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下一步,将按程序报批后由两部门印发,推动资格管理制度更好融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体系,实现规划师个人成长与国土空间规划事业发展双赢局面。

取消丙级资质——

       将资质等级由甲乙丙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级。(第4条)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初次申请应当申请乙级资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可以申请甲级资质。

      新增“国土空间规划”内容——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调整为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

    (2)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3)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4)本办法施行之前,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和列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编制单位,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照相关要求承担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第31条)

乙级资质标准要求降低——

(1)修订后的甲级资质标准人员总数与原规定保持一致,其中不同专业的职称人员数量有调整。(详见正文第5条)。

(2)乙级资质人员要求降低。(详见正文第6条)

专业技术人员由原来不少于25人缩减为20人,其中不同专业的职称人员数量也有调整。注册城乡规划师由原来不少于4人缩减为3人。

其他重点——

(1)甲级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第17条)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组织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具体规划编制业务。(第17条)

(2)规划编制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终身负责。(第18条)

(3)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可以聘用70周岁以下的退休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城乡规划师,甲级资质单位不超过2人,乙级资质单位不超过1人。(第7条)

(4)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第8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牵头承担并完成的相关规划业绩情况;申请乙级资质的,根据实际提交相关业绩情况。(第8条)

(5)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纸质证书正本、副本各一份,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纸质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不再补发。(第11条)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等地方主管部门已出台配套细则,明确乙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有效期设为3年。这些地方探索,为国家政策的落地提供了有益参考。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精神,优化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场营商环境,完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在江西省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在我省登记注册的,按照本通知申请办理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新设、延续、变更手续。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监督管理和乙级资质认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资质等级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乙级资质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初次申请应当申请乙级资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2年,方可按要求申请甲级资质。

三、乙级资质办理

(一)资质申请

      编制单位需通过登录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ghbzdw.mnr.gov.cn)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不再提交纸质材料。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但存在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况的编制单位,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

(二)审查并作出决定

      省自然资源厅收到申请后在5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满足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步在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告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材料补正、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三)资质核发与延续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经省自然资源厅会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编制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编制单位,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换发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批后实地核查。省自然资源厅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半年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编制单位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开展实地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现场核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将适时参与实地核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省自然资源厅责令相关单位3个月内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作为风险提示信息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发现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省自然资源厅依法吊销资质并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情况将列入该单位信用记录,处10万元罚款,该申请机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二)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甲级资质单位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开展。乙级资质单位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按比例随机抽取,由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实地检查。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于不再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令在3个月内进行改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依法处理。

(三)做好人员动态监管。资质单位要定期登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对注册城乡规划师、专业技术人员等发生变化情况进行数据维护。省自然资源厅采取“互联网+监管”方式,对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乙级资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备案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未按要求及时更新系统信息的,省自然资源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视情节严重性,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编制单位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以项目合同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逐级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由原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逐步建立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编制规划行为的编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五)落实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制度。严格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质量管理,实行注册城乡规划师成果质量负责制,注册城乡规划师应当在实际参与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成果上签字(若有多个注册城乡规划师参与的项目,由主要负责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对成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符合性以及图件、文本的一致性承担责任。规划成果须加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出图章。两个及以上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牵头单位对编制成果质量负总责,其他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承担相应责任。

(六)切实做好过渡期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2024年1月24日前已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和列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编制单位,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照相关要求承担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2026年1月1日起,必须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要求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才能承担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函〔2022〕297号)不再执行。
联系电话:0791-86717083
附件:1.江西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服务指南
2.江西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3.江西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注销申请表
4.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细则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6月16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

皖自然资规划函〔2025〕77号

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国土空间规划学会:

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关于商请做好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换证有关工作的函》,为做好我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年12月31日以后,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需持有按照《办法》标准取得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原取得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2024年1月24日前核发)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失效作废。

二、请我省有需要且符合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办法》标准办理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通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网上服务大厅”栏目办理。

联系人:李洁,联系电话:0551-62553107。

2025年11月5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2024124日印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办法》出台前后,已按原资质申报标准取得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其有效期统一调整为20251231,请按原质申报标准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的编制单位于资质证书届满前,重新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机关将重新核发乙级资质证书,新核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特此公告。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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